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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摘    要:<正>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出租汽车经营者、从业人员和乘客、用户以及与出租汽车业务相关的单位、个人。 第四条 上海市公用事业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公用局)是本市出租汽车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其所属的上海市公共客运管理处(以下简称市客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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