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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行政越权
引用本文:易凤兰.略论行政越权[J].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3,23(5):95-98.
作者姓名:易凤兰
作者单位:中南民族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4
摘    要:目前国内对行政越权的研究存在以下缺陷:其一,对行政越权的研究大多局限于具体行政行为的范围;其二,对行政越权的理解存在泛化的倾向;其三,对行政越权形态的研究局限于《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其四,将一些不属于行政越权的违法行为也归入行政越权。文章认为,行政越权是指行政主体在行政管理过程中超越了其法定的权限范围,行使了其他权力主体的法定职权的行为。行政越权的表现形式可以分为两大类:行政主体擅自行使其他国家机关的法定权力;行政主体擅自行使其他行政主体的法定职权。

关 键 词:行政  越权  职权  行政主体
文章编号:1672-433X(2003)05-0095-04
修稿时间:2003年2月20日

On the Administrative Vultra Vires
Abstract:
Keywords:administration  vultra vires  administrative power  administrative subje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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