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行政越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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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易凤兰.略论行政越权[J].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3,23(5):95-9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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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易凤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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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南民族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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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目前国内对行政越权的研究存在以下缺陷:其一,对行政越权的研究大多局限于具体行政行为的范围;其二,对行政越权的理解存在泛化的倾向;其三,对行政越权形态的研究局限于《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其四,将一些不属于行政越权的违法行为也归入行政越权。文章认为,行政越权是指行政主体在行政管理过程中超越了其法定的权限范围,行使了其他权力主体的法定职权的行为。行政越权的表现形式可以分为两大类:行政主体擅自行使其他国家机关的法定权力;行政主体擅自行使其他行政主体的法定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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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行政 越权 职权 行政主体 |
文章编号: | 1672-433X(2003)05-0095-04 |
修稿时间: | 2003年2月20日 |
On the Administrative Vultra Vire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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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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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 administration vultra vires administrative power administrative subjec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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