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本文运用宪法逻辑学的方法 ,从本体论、认识论和价值论三个角度探讨了“应然性”的内涵 ,指出在价值论意义上的“应该”的逻辑形式表现为确定性和不确定性两个价值区域。作为确定性的“应该”表现为以认识论为基础而产生的“不得不”和“不应该”。“不得不”作为一种能力判断是被传统的法哲学所遗忘的范畴 ,它可以避免“假设”理论给应然性所造成的过度不确定性 ,因此 ,应当将“不得不”作为考察具有最低限度确定性的“应该”的逻辑准则。“不应该”是超越各种文化内涵之上的普遍主义准则。作者基于对应然性的逻辑分析 ,指出应然的宪法和宪法的应然性属于两个不同的价值范畴 ,并由此区分了“前宪法现象”与“宪法现象”在构建宪法价值体系中的不同功能 ,强调现代宪法的价值核心是一种“法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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