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观诚信与主观诚信的对立统一问题——以罗马法为中心 |
| |
引用本文: | 徐国栋.客观诚信与主观诚信的对立统一问题——以罗马法为中心[J].中国社会科学,2001(6). |
| |
作者姓名: | 徐国栋 |
| |
作者单位: | 厦门大学法学院罗马法研究所 |
| |
摘 要: | 本文力图揭示客观诚信与主观诚信在罗马法和现代各国民法典中的对立统一 ,并运用社会契约论解释了两种诚信之统一的前提。本文证明 ,罗马法史上最早的诚信都是客观的 ,到了古典时期 ,诚信才分叉为客观和主观两个方面 ,分别在诉讼和物权两个领域发挥作用。罗马人的诚信观念具有宗教起源以及斯多亚哲学的世俗起源。在古罗马的诉讼制度中 ,现代诚信原则的裁判诚信功能不仅由诚信诉讼承担 ,而且由许多制度承担 ,由此可见 ,现代诚信原则是多源产生的。本文还揭示了诚信诉讼便利当事人诉讼、方便法院办案、降低诉讼成本的功能 ,并基于主客观诚信统一的立场 ,就设计未来中国民法典中的诚信条款提出了建议。
|
关 键 词: | 裁判诚信 主观诚信 客观诚信 诚信原则 民法典 |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