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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杂志ISSN号
与乔蓓华商榷也谈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法律责任
作者姓名:
于相安
徐剑
作者单位:
山东省烟台开发区劳动保障局;
摘 要:
阅第7期《中国劳动》《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一文,笔者有不同意见,现提出与大家共同探讨。笔者认为,对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法律责任的界定应以现行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依据,探究相关规定的立法本意依法认定。考虑劳资双方的主观因素,以用人单位有无作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是否已履行
关 键 词:
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法
劳动合同制度
劳动者
劳动关系
书面通知
法律责任
双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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