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房屋抵押权实现的法律障碍之克服——“房地一致”原则的排除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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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彭诚信,陈吉栋.农村房屋抵押权实现的法律障碍之克服——“房地一致”原则的排除适用[J].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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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彭诚信 陈吉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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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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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11BFX0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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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农村房屋抵押权实现的法律障碍在于:当前的法学理论与实践不当地将"地随房走,房随地走"(即"房地一致")原则适用于农村房屋抵押实现场合。依现行法,房地一致原则有其固定的适用范围,而且在禁止宅基地抵押的现有规定下,坚持该原则会导致禁止农村房屋抵押的错误结论。因此,只有真正贯彻农村房屋与宅基地处分的分离原则,房屋抵押权实现所致房屋所有权的移转才不会导致宅基地使用权的移转。但此时我国法律需引入推定租赁合同制度来解决房屋新所有人对宅基地的权利基础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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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农村房屋抵押权 “房地一致”原则 推定租赁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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