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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规制董事自我交易的规范之类型——以强制性规定区分效力性和管理性规范为视角
引用本文:冷铁勋.《公司法》规制董事自我交易的规范之类型——以强制性规定区分效力性和管理性规范为视角[J].暨南学报,2014(3).
作者姓名:冷铁勋
作者单位:澳门理工学院一国两制研究中心;
摘    要:强制性规定区分为效力性规范与管理性规范的观点与实践虽然仍有争议,但在我国现行法律框架下对于妥善处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的效力不但必要而且必须。《公司法》规制董事自我交易的第149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从其防止董事违法自我交易的立法目的、所禁止的行为有损公序良俗、所保护的公司利益具有优先性等因素看,应理解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公司法》第149条第二款关于董事违法自我交易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的规定也反证了该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关 键 词:董事  自我交易  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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