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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面清单”模式下司法对外国公司的审视与评判——基于“自贸区”外国投资主体的维度
引用本文:王克玉.“负面清单”模式下司法对外国公司的审视与评判——基于“自贸区”外国投资主体的维度[J].暨南学报,2014(5).
作者姓名:王克玉
作者单位: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
摘    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对于外国投资准入实施"负面清单"制度,国民待遇提前适用于准入前的"外国投资者"。我国外商投资管理体制将产生重大变革,传统上由行政机关实施的对外国投资主体和投资行为的预审之责,将转由投资经营后通过司法审判中的监督与评价机制来完成。在这个过程中,外国公司法律适用问题的重要性将凸显,司法机关对外国公司的主体资格、行为能力以及内部行为等事项应根据适当的准据法进行评判。"负面清单"模式将推动公司资本的流动,但国际投资领域的法治实践表明,促进外国投资和保障东道国公共利益是两个同等重要的目标。我国应利用自贸区的探索体制,完善司法对外国公司的审视与评判机制,在促进外国投资的同时,确保我国的公共利益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关 键 词:负面清单  外国公司  司法审视  目标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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