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悖论的基础及其理论意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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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凌德祥.论悖论的基础及其理论意义[J].学术交流,199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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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凌德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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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安徽教育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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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论悖及其类型在古代西方一般把凡是与常识、常理相违的命题和推论都称之为悖论(paradox,antinomy)。这种悖论今天也可以称为“广义悖论”。狭义的悖论现在是指一种在逻辑上自相矛盾的状况,即如果某一理论的公理或推论看上去合理,但从中却推出了两个互相矛盾的命题,或者证明了这样一个复合命题,它表现为两个互相矛盾的命题的等值式,那么这个理论就包含了悖论。莱姆赛(F·P·Ramsy)通过研究认为悖论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逻辑悖论(logical paradoxes)或集合论悖论(paradoxes of set theoy),一类是语义悖论(sematical paradox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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