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作为工业民主的主要制度平台早已完成其正当性的证成,但这一制度模式与我国劳动法实施机制以及工会体系相结合之后,其运行过程和效果受到了理论界的诸多质疑。为此,通过对S省C市130家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三年以上的企业调查发现,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在实践中发挥了积极作用,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提高劳动者的收入水平,并促进了企业生产经营,但也存在职工参与率不高和签订协议中的基本工资偏低等问题。此项制度正反两方面的效果均根源于我国三方机制的特点,即由公权力从劳资关系外部强势推进合作型劳动关系,故而难以将对抗行为纳入到劳动法体制框架内予以正当化。对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批评和构建不应当脱离本土的宏观制度背景,而应在既有框架下寻求拓展劳资协商自治的空间及其保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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