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核泄漏、核污染、核扩散犯罪主观方面探微——以核安全生产事故犯罪为中心
作者姓名:薛培
作者单位:;1.四川省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2.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
摘    要:核泄漏、核污染、核扩散犯罪作为破坏环境资源甚或破坏社会秩序犯罪中的一种特殊类型,对其犯罪构成过去几乎从未予以探讨。作为此类犯罪之中最为可能发生的核安全生产事故犯罪其行为人主观方面应由过失构成而非故意。司法实践中,对除核安全生产事故犯罪之外其他违反国家核设施、核物质管理规定导致核泄漏、核污染、核扩散后果严重的行为通常应不构成污染环境罪,而应根据其行为的主客观要件以及犯罪事实、犯罪情节等,依据刑法的其他规定适用相应罪名并追究其刑事责任。

关 键 词:核泄漏、核污染、核扩散  核安全生产事故犯罪  破坏环境资源犯罪  主观方面  过失  故意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点击此处可从《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浏览原始摘要信息
点击此处可从《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下载全文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