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标准与危险驾驶罪的构成——基于刑事一体化的考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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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李凯.醉驾标准与危险驾驶罪的构成——基于刑事一体化的考量[J].西南民族大学学报,2014(2):92-9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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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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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2.四川大学刑事政策研究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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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基金项目:四川省社科基金项目“危险驾驶罪司法适用研究”(SC11B005)、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青年项目(11SZYQN72)阶段性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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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基于刑事一体化的考量,目前刑法理论界认为轻微醉驾行为不构成危险驾驶罪的观点,会导致对轻微醉驾行为在《道路交通安全法》上无相应条款予以处罚或者处罚不合理的局面;在诉讼程序上可能因司法机关权力运作无法协调,导致醉驾型危险驾驶罪被虚置;在社会效果上可能使得危险驾驶罪之规范目的及立法预期落空。故此,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原则上应认定为犯罪,但在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上应因案而异,这并不违背《刑法》第13条"但书"规定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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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危险驾驶罪 醉驾标准 刑事一体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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