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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和平权之权利主体与义务主体——兼评人权之权利主体与义务主体
作者姓名:杜学文
作者单位:南京大学法学院,江苏南京,210008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人权与和平权基本理论研究”(10CFX002)
摘    要:主体是一个极为重要的法律概念,在格维尔茨的权利结构要素中,位列第一的就是权利的主体。同样,对于和平权而言,首先要解决的就是和平权的主体问题。文章认为,和平权的主体分为两个层次:第一层次的主体是个人,这是和平权的基本而首要的主体;第二层次的主体是民族、人类这些人的共同体。而和平权的义务主体只能是国家。

关 键 词:和平权  权利主体  义务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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