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和平权之权利主体与义务主体——兼评人权之权利主体与义务主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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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杜学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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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南京大学法学院,江苏南京,2100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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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人权与和平权基本理论研究”(10CFX0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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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主体是一个极为重要的法律概念,在格维尔茨的权利结构要素中,位列第一的就是权利的主体。同样,对于和平权而言,首先要解决的就是和平权的主体问题。文章认为,和平权的主体分为两个层次:第一层次的主体是个人,这是和平权的基本而首要的主体;第二层次的主体是民族、人类这些人的共同体。而和平权的义务主体只能是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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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和平权 权利主体 义务主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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