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强行法与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变通规范
作者姓名:马晓玲
作者单位:南京审计学院 江苏南京210009
摘    要:我国是多民族国家,为调整聚居在民族自治区域内的少数民族关系,我国允许在制定民族自治区域自治法时,对国家的某些法律作变通性的规定。我国又是统一的国家,民族自治区域在制定自治法时对属于强行法范畴的规范不得变通。我国的宪法和法律中的基本原则都属于强行法规范,在我国都是必须遵守、不容变更的法律规范。

关 键 词:少数民族  强行法  任意法  民族区域自治法  变通规定
文章编号:1004-3926(2004)10-0157-04
修稿时间:2004-06-03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