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行法与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变通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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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马晓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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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南京审计学院 江苏南京2100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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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是多民族国家,为调整聚居在民族自治区域内的少数民族关系,我国允许在制定民族自治区域自治法时,对国家的某些法律作变通性的规定。我国又是统一的国家,民族自治区域在制定自治法时对属于强行法范畴的规范不得变通。我国的宪法和法律中的基本原则都属于强行法规范,在我国都是必须遵守、不容变更的法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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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少数民族 强行法 任意法 民族区域自治法 变通规定 |
文章编号: | 1004-3926(2004)10-0157-04 |
修稿时间: | 2004-06-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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