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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认识对象的价值居次
引用本文:李晓元,薛秋江.论认识对象的价值居次[J].辽宁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8(3).
作者姓名:李晓元  薛秋江
作者单位:辽宁经济学院辽阳分院!111000(李晓元),辽宁经济干部管理学院辽阳分院!111000(薛秋江)
摘    要:主体与客体的关系是在主体的实践活动中确定的,作为认识对象的客体满足了认识主体需要的属性,使由此肯定了主客体的价值关系。

关 键 词:认识  主体  对象  客体  价值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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