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本主义视角下的社区矫正对象重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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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曹隽,王洪光,徐晔.人本主义视角下的社区矫正对象重构[J].大庆社会科学,2016(4):115-1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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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曹隽 王洪光 徐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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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东北石油大学人文科学学院社会学人才培养基地,黑龙江 大庆,1633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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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大庆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研究项目“社区矫正分类管理体系研究---以大庆为例”阶段性成果,项目(DSGB2014046;黑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研究项目“构建‘四位一体’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制度研究”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14E0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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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社区矫正概念在学界一直有争议。《刑法修正案(八)》将社区矫正纳入刑法体系,自此越来越多学者将社区矫正定性为行刑方式。社区矫正对象重构的前提是相信矫正对象错误的心理及行为方式可以纠正,这与人本主义思想相符。人本主义认为人具有内在的向上动力,社区矫正就是要帮助矫正对象发掘这种内在动力。社区矫正应作广义理解,突破行刑定性,在适用对象与期限上适当延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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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社区矫正 人本主义 矫正对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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