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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人抵押权之研究——兼评《合同法》第286条
引用本文:薛瑞英,肖鹏飞.承揽人抵押权之研究——兼评《合同法》第286条[J].北京邮电大学学报(北京邮电大学学报),2018,20(1):33-42.
作者姓名:薛瑞英  肖鹏飞
作者单位:北京邮电大学世纪学院,北京,102101;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89
基金项目:北京邮电大学世纪学院科研经费资助项目(CCBUPTKY201412)
摘    要:当前,理论界对《合同法》第286条之权利尚未达成共识.为了探求该权利之属性,采用比较分析法,从立法和实际权利构成角度进行分析,得出该权利实际属于承揽人抵押权的结论.同时对承揽人抵押权设立角度和受偿次序进行分析,指出承揽人抵押权优先性的地位是因为承揽人实施的承揽事务属于费用性抵押权,既非留置权,也非优先权.

关 键 词:承揽人抵押权  费用性抵押权  留置权  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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