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法应明确设立占有之诉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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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关玉峥.我国民法应明确设立占有之诉制度[J].南都学坛,2004,24(4):93-9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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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关玉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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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淅川县委党校,河南,南阳,473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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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占有之诉的设立,是对占有权的保护,它的一个重要目的就是通过占有权的保护达到更好地保护他物权人行使他物权。西方国家的民法物权制度对占有权的保护,即占有之诉都有比较成熟的规定。我国民法对基于本权的占有权的合法性予以默认,但不同法院在理解使用上存在着很大的差异,经常会出现合法占有权得不到及时保护的现象。我国民法建立占有之诉制度即确保对物的实际占有控制的权力,并通过占有权的保护达到更好地保护他物权人行使他物权,使占有之诉制度对于保护他物权更为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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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占有权 占有之诉 民法 |
文章编号: | 1002-6320(2004)04-0093-02 |
修稿时间: | 2004年2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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