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合同未成立,当事人亦负有保密义务——兼谈《合同法》规定的附随义务
引用本文:姜亚兰,华军.合同未成立,当事人亦负有保密义务——兼谈《合同法》规定的附随义务[J].经营管理者,2003(12):56-56.
作者姓名:姜亚兰  华军
作者单位: 
摘    要:<正> 今年6月份,某包装材料公司(以下简称包装公司)委托一家食品机械厂(以下简称机械厂)加工糖果包装机器,包装公司业务人员前往机械厂进行实地考察洽谈。机械厂为争取到此笔业务,向包装公司介绍本厂的生产能力及产品质量,并将本企业的一些技术资料、设计图纸提供给包装公司的业务人员。后双方因价格等原因,没有达成协议。包装公司遂将机械厂提供的技术资料和图纸交给另外一家生产企业,由该企业生产与机械厂同型号、同规格的糖果包装机器。机械厂认为包装公司将本厂的

关 键 词:中国  《合同法》  当事人  保密义务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