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未成立,当事人亦负有保密义务——兼谈《合同法》规定的附随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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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姜亚兰,华军.合同未成立,当事人亦负有保密义务——兼谈《合同法》规定的附随义务[J].经营管理者,2003(12):56-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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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姜亚兰 华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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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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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正> 今年6月份,某包装材料公司(以下简称包装公司)委托一家食品机械厂(以下简称机械厂)加工糖果包装机器,包装公司业务人员前往机械厂进行实地考察洽谈。机械厂为争取到此笔业务,向包装公司介绍本厂的生产能力及产品质量,并将本企业的一些技术资料、设计图纸提供给包装公司的业务人员。后双方因价格等原因,没有达成协议。包装公司遂将机械厂提供的技术资料和图纸交给另外一家生产企业,由该企业生产与机械厂同型号、同规格的糖果包装机器。机械厂认为包装公司将本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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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中国 《合同法》 当事人 保密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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