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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际货物买卖中卖方违约的法律救济
摘    要:<正> 根据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规定,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卖方负有两项基本义务:按照“公约”和合同的规定提交货物,移交一切与货物有关的单据并转移货物所有权是为交付货物义务;交付货物须与合同所规定的数量、质量、规格等相符是为货物契约适格性担保义务。此外,卖方还负有货物所有权瑕疵担保义务,即担保所交付的货物中不存在任何不为买方所知的留置权、抵押权等第三方权利要求,并保证其货物所有权不受任何第三方追索。卖方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履行中,如果违反“公约”及合同规定,不履行他在合同和“公约”中的义务,就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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