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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格式条款的效力——《合同法》第39条与第40条之比较
作者姓名:
程金洪
作者单位:
山东大学法学院,山东济南,250100
摘 要:
《合同法》第39条和第40条的规范性质存在差异,但两者是从不同的层面来对格式条款进行规制的,并不存在矛盾之处;第39条关于格式条款的规定比第40条更为合理和科学,适用性更强,因而在认定格式条款的效力时应将两者相结合来考量,避免草率地得出否定性结论。
关 键 词:
合同法
规范性质
格式条款
契约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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