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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南州藏族家庭财产继承制度
引用本文:李晓霞.甘南州藏族家庭财产继承制度[J].西北民族研究,1988(2).
作者姓名:李晓霞
摘    要:财产继承即遗产继承.在父权社会中,家庭财产往往不是家人共同所有,而是由当家的男子个人所有,甚至妻子、儿女都成为他的财产,典妻、卖儿、鬻女的存在,就是证明.在甘南州,多数农业区的藏族家庭习惯实行的财产分配形式也体现了这种财产家长所有、子女继承的事实:父亲可以取消不受欢迎的儿女的继承权;寡妇只能代未成年的子女掌管家产;如果她弃子重嫁,就没有任何财产权力.当然一旦儿子们分家之后,父亲就不可能重新把财产收归己有;但分得家产的儿子有责任、有义务赡养父母直至其终年,并为他们办好后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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