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企业破产界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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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陈志刚,李茂荣.论企业破产界限[J].兰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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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陈志刚 李茂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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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兰州大学法律系,兰州大学法律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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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企业破产界限,是指企业在什么情况下才在法律上被宣告破产的界限。它既是法律确定应当开始破产程序的事由,又是衡量企业是否有偿还债务能力的法定标准,因而也是法院宣告破产的根据。所以企业破产界限是各国破产法中的一个重要内容。在国外,一般把破产界限称为破产原因;我国也有不少学者称之为破产原因。我们认为破产原因容易被理解为导致企业破产的因素。实际导致企产破产的因素往往十分复杂,既有企业本身经营管理的因素,也有国家政策因素,乃至某些特殊因素,等等。而企业破产界限作为破产程序开始或法院宣告企业破产的法定标准,并不追究和企业因何种因素而破产,只要企业达到了法定破产界限,就可以开始破产程序或宣告企业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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