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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安全保障义务研究
引用本文:陈广华,徐小锋.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安全保障义务研究[J].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Z1):66-68.
作者姓名:陈广华  徐小锋
作者单位:河海大学法学院
摘    要:关于高速公路瑕疵致害诉讼的案件由于我国与外国法律规定的差异性并没有将其规定为一种国家赔偿义务,而是归结为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而对这种义务的研究是法律适用的关键。有些学者认为这是一种补充赔偿义务,有的法院判决认为这类似于一种合同附随义务。要明确安全保障义务的内涵与外延,必须分别从法律规定和实际案例入手,并对其外延在实务适用的不完善之处进行讨论。

关 键 词:高速公路  安全保障义务  公路养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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