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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商事留置权的特性与规则
引用本文:孙毅.论商事留置权的特性与规则[J].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33(5):62-71.
作者姓名:孙毅
作者单位:黑龙江大学民商法研究中心,黑龙江哈尔滨,150080
基金项目:黑龙江省教育厅人文社科研究项目"中国物权法学说评述"
摘    要:本文在不同国家法律背景下,比较了商事留置权与民事留置权的差异,认为商事留置权的特性深受各国不同的法律体系结构影响,呈现不同的差异性。早期的立法,从成立要件到法律效力都有很大的差异性;晚近以来,成立要件上的差异依然存在,但效力差异正逐渐缩小。我国民商合一体系下,商事留置权的特性主要表现为商主体的限定、牵连关系的拟制等方面。立法应有针对性地规定不同于民事留置权的差异性规则。我国《物权法》所规定的企业间留置权,距离商事留置权还有一定差距。主体应扩大到双方商主体;牵连关系的拟制应设专门的条文规定。并提出了确立善意留置规则的构想。

关 键 词:商事留置权  牵连关系  善意留置规则  民商合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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