紧急状态的基本要素及其制度选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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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刘小冰.紧急状态的基本要素及其制度选择[J].南京社会科学,2004(5):58-6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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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刘小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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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江苏行政学院教授,南京,2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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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紧急状态制度应包含以下基本要素 :紧急状态必须是一种合法的国家行为 ;必须具有决定紧急状态的法定原因 ;必须具有决定紧急状态的合法合理的目的 ;紧急状态应具有必要的法律效力。从世界范围来看 ,国家紧急权力主要体现为紧急状态形式、戒严形式和分别形式。这三种形式都曾在中国实行过。现在 ,宪法修正案明确规定中国已废除戒严形式 ,实行紧急状态形式。作出这种选择的基本原因在于 :从范围上看 ,戒严过于狭小 ,紧急状态相对较为宽泛 ;从手段上看 ,戒严过于严厉 ,紧急状态相对较为宽松 ;从中国的国家需要来看 ,紧急状态可以应对国家可能出现的突发性重大事件 ;从世界各国的规定来看 ,紧急状态是一种更为实用的制度安排。据此 ,国家应形成以宪法所规定的紧急状态制度为龙头 ,以紧急状态法等法律为骨干的完整而统一的国家紧急权力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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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紧急状态 戒严 法律 制度 |
文章编号: | 1001-8263(2004)05-0058-06 |
Essential Factor and Systematic Choice of the Public Emergenc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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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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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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