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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诉讼法的工具价值与独立价值
引用本文:李卫国,吴国舫.论诉讼法的工具价值与独立价值[J].青海社会科学,2000,1(1):101-106.
作者姓名:李卫国  吴国舫
作者单位:中南政法学院
摘    要:所谓价值,从哲学的角度讲,是指客体能够满足主体的一定需要。换言之,也就是客体的功能和属性对主体的有用性和有益性。诉讼法的价值是指诉讼法这一客体对作为主体的个人、集团、阶级、社会和国家的积极有益作用。这种积极有益的作用可能是物质的,也可能是精神的;可能是工具性的,也可能是自身所固有的。诉讼法的价值问题是近几年来法学界研究的热点问题之一。关于诉讼法价值的各种学说形形色色,大别之有两种:程序工具主义与程序本位主义。程序工具主义只承认诉讼法的目的是最大限度地实施实体法,诉讼法只有借助实体法的实施才能体现…

关 键 词:诉讼法  工具价值  独立价值  程序保障功能

On the Instrumental Value and Independent Value of Procedural Law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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