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诉讼法的工具价值与独立价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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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李卫国,吴国舫. 论诉讼法的工具价值与独立价值[J]. 青海社会科学, 2000, 1(1): 101-1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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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卫国 吴国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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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南政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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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所谓价值,从哲学的角度讲,是指客体能够满足主体的一定需要。换言之,也就是客体的功能和属性对主体的有用性和有益性。诉讼法的价值是指诉讼法这一客体对作为主体的个人、集团、阶级、社会和国家的积极有益作用。这种积极有益的作用可能是物质的,也可能是精神的;可能是工具性的,也可能是自身所固有的。诉讼法的价值问题是近几年来法学界研究的热点问题之一。关于诉讼法价值的各种学说形形色色,大别之有两种:程序工具主义与程序本位主义。程序工具主义只承认诉讼法的目的是最大限度地实施实体法,诉讼法只有借助实体法的实施才能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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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诉讼法 工具价值 独立价值 程序保障功能 |
On the Instrumental Value and Independent Value of Procedural La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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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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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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