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10月1日起上调失业保险金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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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李彦明.吉林省10月1日起上调失业保险金标准[J].劳动世界,2014(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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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彦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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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按照吉林省委、省政府实施民生工程的总体要求,经吉林省政府第10次常务会审定同意,从2014年10月1日起,吉林省失业保险金执行新标准。 长春市区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为755元/月;吉林市、松原市区、延吉市、前郭县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为608元/月;四平、辽源、通化、白山、白城市区、长白山管委会、江源区、珲春市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为505元/月;其他县(市)失业保险金标准为480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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