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农村离任“两老”生活困难人员享受补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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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邹衍之.江西农村离任“两老”生活困难人员享受补助[J].社会工作,200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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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邹衍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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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近日,江西省民政厅、财政厅下文要求对农村离任“两老”生活困难人员进行补助。文件规定,这次农村“离任”两老的补助对象是从1949年10月1日至今,曾任村党支部(村党委、村党总支,下同)书记和村委会主任(村合作社社长、生产大队队长,下同)满10年(含10年)以上,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生活水平低于当地群众平均生活水平的已离任的村党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补助方式和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确定。补助的对象一般不少于现有农村离任“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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