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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遏制刑讯逼供与确立沉默权制度
引用本文:乔梦麟,刘英团.论遏制刑讯逼供与确立沉默权制度[J].决策探索,2005(7):62-63.
作者姓名:乔梦麟  刘英团
摘    要: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3条明文规定禁止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获取口供。《刑法》247条也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刑法》第234条故意伤害罪、第232条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从我国刑事诉讼法、刑法的规定可知犯刑讯逼供罪最严重的是可以判处死刑的。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如何遏制刑讯逼供却仍是刑事司法领域亟待解决的问题。

关 键 词:沉默权制度  《刑事诉讼法》  司法工作人员  《刑法》  犯罪嫌疑人  故意伤害罪  故意杀人罪  刑讯逼供罪  非法手段  第43条  证人证言  有期徒刑  从重处罚  司法实践  司法领域  被告人  口供  暴力  伤残  死亡  定罪  死刑  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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