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侗族习惯法在解决林权纠纷中功能及路径选择——以广西三江侗族自治县林权改革为例
引用本文:周世中,杨和能.侗族习惯法在解决林权纠纷中功能及路径选择——以广西三江侗族自治县林权改革为例[J].民族论坛,2011(16).
作者姓名:周世中  杨和能
作者单位:广西师范大学法学院;桂林电子中等专业学校;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民族习惯法在民族地区司法审判中的适用研究》(项目号:10BX017)的中期研究成果之一; 广西文科中心《南疆民族和谐研究团队》(项目号:2011.7号)项目的中期研究成果之一
摘    要:侗族地区林权纠纷是指发生在侗族地区的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之间涉及林业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各种纠纷。这些纠纷具有普遍性、多发性、广泛性,情节复杂,法律后果严重等特点。侗族地区林权纠纷发生的原因有许多,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是林权改革导致的利益冲突,要解决这些纠纷和矛盾,除了要适用国家法之外,还必须利用侗族习惯法。侗族习惯法在解决林权纠纷中仍起到国家法不能替代的作用,利用好这些习惯法,对促进侗族地区的林权改革与和谐稳定是大有裨益的。

关 键 词:侗族习惯法  司法调解  林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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