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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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赵小鸣.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分析[J].东岳论丛,2003(3):120-1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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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赵小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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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国保监会济南办公室,山东,济南,2500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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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由于无效法律行为不是民法上的法律事实 ,可撤销法律行为和效力待定的法律行为不是独立的法律事实 ,其有转化为有效法律行为或无效法律行为之可能 ,所以不能把这三种行为作为法律行为 ,因而认为民事法律行为仅是表意行为是错误的。由于可撤销法律行为和效力待定的法律行为的存在 ,从而持民事法律行为是合法行为之说失之准确 ,笔者认为应确立民事法律行为是依法行为的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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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民事法律行为 表意说 合法说 依法说 |
文章编号: | 1003-8353(2003)03-0120-03 |
修稿时间: | 2003年2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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