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围绕“修约”中中日之间的相互关系或作用,迄今尚未有将从近代中日关系确定的《中日修好条规》签订至甲午战争结束后签订的《中日通商航海条约》纳入视野的研究,即便在“不平等条约”的探讨中,关于其平等—不平等的状态、单边性—双边性的意思,很难说根据当时的脉络进行了充分的考察。1871年,缔结《中日修好条规》时,中日两国在相互承认领事裁判权这一点上有着“交错”。但是,几乎与此同时,日本开始与欧美修约,走向否定领事裁判权相互承认,于是,中日两国前进的道路产生了“分歧”。再经过32年,1903年,在相互不承认领事裁判权的方向上,两国似乎再次“交错”,这也是其后长达40年日本持续拒绝中国要求撤废领事裁判权这一新的“不相交错”路程的开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