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世界文化遗产”作为由《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机制所确认的一种特殊类型的文化遗产,对它们的有效保护主要依赖于遗产所在国能否建立起在国家层面实施公约的法律机制。我国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重申报、轻保护”的倾向使已经列入《世界遗产目录》的遗产面临价值退化甚至破坏等不可持续危机,需建立和完善法律机制加以应对;二是对文化遗产标准的理解滞后于公约的要求使潜在的世界遗产面临破坏或消亡的危机,可能使我国的遗产申报不具有可持续性,应按照公约所确立的遗产遴选标准对待我国的文化遗产保护并建立法律保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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