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入罪数额作为数额犯的基本犯罪构成要素,决定着犯罪成立与否。入罪数额可以划分为立法型与司法型、明确性与概括性、单一型与选择型等多种类型,对于概括型入罪数额带来的司法适用问题,司法解释作出了具体化的差异规定与同一规定。差异化的入罪数额既表现为罪名之间的横向差异,也表现为不同时代同种罪名的纵向差异,但这种处理方式引发了学者在诈骗罪与金融诈骗罪、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就入罪数额差异化正当与否的分歧;同时也有学者对贪污罪与受贿罪是否应当适用同一标准提出质疑。入罪数额差异化现象的存在有自身的正当性基础,它不仅是罪刑均衡得以实现的基本路径,而且是刑事政策调控入罪数量,保持刑法谦抑性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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