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悬赏广告之债履行的特殊性 |
| |
引用本文: | 朱先武.论悬赏广告之债履行的特殊性[J].江西社会科学,2001(11):189-190. |
| |
作者姓名: | 朱先武 |
| |
作者单位: | 江西宜春学院政法系,江西宜春,336000 |
| |
摘 要: | 悬赏广告的特点,决定了悬赏广告之债履行时有其特殊性,这种特殊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重叠之债中,若后出现的悬赏广告之债被发生于其前的另一个债所否定,那么悬赏人就可以不要履行其支付义务。悬赏广告这种民事法律行为的单方面性的特点,决定了广告作出时相对人的不确定,如果出现的相对人与悬赏人就悬赏标的物已有另一债的关系的存在,那就产生了重叠之债的情况,在法律未确定效力高低的情况下,新债(悬赏广告之债)应当为先前的旧债所否定,悬赏广告之债虽然发生,但悬赏人可以不履行支付义务。如,甲丢巨款,其邻居乙拾得…
|
本文献已被 CNKI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