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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家庭纠纷之讼看清前期地方官的司法审判——以《牧爱堂》相关案例的考察为例
摘    要:司法审判是清代地方官吏的一项重要职能,其判决依据是多方面的,通常主要为国家成文法即大清律例,以及儒家传统思想、民间习俗和民众的习惯、人情等,即概之为法、理、情。但是在实际运作过程中,各项依据所占比例是不同的,本文通过对赵吉士《牧爱堂》中家庭纠纷案件的分析,发现地方官吏在案件判决时,以国家成文法为依据,先判断其是非对错,在此基础上,参考情理原则和民事习惯,以达到情理法的平衡,从而在司法审判上尽力做到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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