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的制度设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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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王瑞龙.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的制度设计[J].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4,24(5):78-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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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瑞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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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南民族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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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进行制度设计时,划定的保护范围,既不能像<班吉协定>那样过于宽泛,也不应当仅限于语言形式的民间文学而使之过于狭窄;以物质形态固定并已出版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不应排斥于保护范围之外;未形成作品的民间素材,一旦形成整理本则应纳入保护范围.确定著作权主体,就是从法律上承认产生民间文学艺术的群体是著作权的主体,行使权利的主体应当是各级政府,代表各级政府行使权利的为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赋予著作权人的权利应当包括相应的经济权利和人格权.在赋予著作权人各项权利的同时,还应当对权利作相应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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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 著作权 权利主体 权利内容 权利限制 |
文章编号: | 1672-433X(2004)05-0078-04 |
修稿时间: | 2004年5月8日 |
On Setting up the System of Authorship Protection of Folk Literary and Artistic Work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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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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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 folk literary and artistic works authorship subject of the right content of the right limitation of the righ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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