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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的制度设计
引用本文:王瑞龙.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的制度设计[J].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4,24(5):78-81.
作者姓名:王瑞龙
作者单位:中南民族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4
摘    要:我国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进行制度设计时,划定的保护范围,既不能像<班吉协定>那样过于宽泛,也不应当仅限于语言形式的民间文学而使之过于狭窄;以物质形态固定并已出版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不应排斥于保护范围之外;未形成作品的民间素材,一旦形成整理本则应纳入保护范围.确定著作权主体,就是从法律上承认产生民间文学艺术的群体是著作权的主体,行使权利的主体应当是各级政府,代表各级政府行使权利的为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赋予著作权人的权利应当包括相应的经济权利和人格权.在赋予著作权人各项权利的同时,还应当对权利作相应的限制.

关 键 词:民间文学艺术作品  著作权  权利主体  权利内容  权利限制
文章编号:1672-433X(2004)05-0078-04
修稿时间:2004年5月8日

On Setting up the System of Authorship Protection of Folk Literary and Artistic Works
Abstract:
Keywords:folk literary and artistic works  authorship  subject of the right  content of the right  limitation of the righ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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