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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试点工作座谈会会议综述
作者单位:国家人口计生委财务司,100086
摘    要:(背景链接:2007年8月31日,人口计生委、财政部联合印发了《全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试点方案》,决定从2007年开始,首先在西部地区的重庆市、贵州省、甘肃省,中部地区的山西省、吉林省、湖南省,东部地区的上海市、江苏省、山东省以及青岛市开展试点,取得经验后逐步在全国推开。试点的主要内容是对独生子女伤、病残或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满49周岁后,按规定条件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80元或10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对于未达到49周岁的家庭,由各级政府、非政府组织为其提供精神抚慰、经济救助和医学咨询指导等服务,帮助有再生育意愿的家庭实现再生育。试点资金由各级财政负担,其中,中央财政对西部地区和中部地区分别负担80%和50%。——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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