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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提高一级至四级残疾人员护理费标准
引用本文:雷朝晖,吴金勇.江西提高一级至四级残疾人员护理费标准[J].社会工作,2005(7).
作者姓名:雷朝晖  吴金勇
摘    要:根据新修订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省民政厅、人事厅、财政厅关于转发<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提高特、一等革命伤残人员护理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的规定,及省统计局提供的2004年全省国有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省民政厅、省财政厅联合发出通知,决定从今年7月1日起,提高一级至四级残疾人员(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机关工作人员和参战伤残民兵民工)护理费标准。新的护理费标准为:因战、因公一级和二级每人每月510元;因战,因公三级和四级每人每月410元;因病一级至四级每人每月310元。一至四级残疾军人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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