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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以"临时工"为由不支付辞退待遇
引用本文:汪溪平.不能以"临时工"为由不支付辞退待遇[J].中国劳动,2003(10):59-60.
作者姓名:汪溪平
作者单位:湖北省宜昌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摘    要:案情简介 申诉人李某是某市郊区农民,1995年3月经人介绍到被诉人市食品公司从事搬运工作,并交纳押金50元,押金条盖有被诉人公章.公司按月付给相应报酬,并由申诉人在工资单上签名.1996年1月8日,申诉人与被诉人签订6个月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至1996年6月31日止,合同中约定申诉人从事临时工工作,双方责任、权利义务按公司有关临时工管理及待遇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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