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案情简介:原告:杨某被告:某公司
被告:顾某
2002年上半年,为扩建办公用房,被告某公司将该工程建设发包给原告杨某,双方约定报酬每天按150元/人计算。原告承接工程后,又招聘被告顾某等5人共同干活,原告与被告顾某等约定每人每天按110元计算。被告顾某等人的工作均由原告指派、安排。被告某公司按每天的做工人数与原告杨某结算。2002年6月17日,原告向被告某公司领得一个多月的酬金45846元后,支付部分给被告顾某等人。2002年5月9日,被告顾某与原告等人在架设脚手架时,被告顾某脚踩在墙头流水沟的水槽板上,困水槽板保养期未过,被告顾某从墙头摔下,尔后,被告顾某到医院治疗达18天。医院诊断其为:第十二骨椎分裂、凸出,医生要求其出院后卧床休息二个半月,避重劳动一年。其问被告也有门诊治疗。为此,被告顾某向劳动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同年8月14日,被告顾某经某市劳动人事局鉴定为九级伤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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