窃鱼伤人 国法不容——蒙城县法院判决被告孙超赔偿养鱼户经济损失 |
| |
引用本文: | 张保华,郭秀章.窃鱼伤人 国法不容——蒙城县法院判决被告孙超赔偿养鱼户经济损失[J].小康生活,1995(9). |
| |
作者姓名: | 张保华 郭秀章 |
| |
作者单位: | 蒙城县人民法院 233500 |
| |
摘 要: | 5月25日,蒙城县人民法院判决一起侵犯养鱼户合法权利案,判令被告孙超赔偿原告孙友明经济损失,于当地产生很好社会效果。事情经过是这样的:94年8月16 日早晨,蒙城县楚村镇牛桥村村民孙超驾一只小船驶入本村孙友明承包的鱼塘,用粘网子擅自捕鱼,被孙友明妻子康恒兰发现,要其收回渔具,停止捕鱼。而被告非但不停止,反而态度蛮横,继续捕鱼,引发了一场争吵。被告妻子李淑芳,竟乘人不备,将康恒兰的右手大拇指咬伤。经村民委员会处
|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