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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行政调解的几个问题
引用本文:王新元.关于行政调解的几个问题[J].西北第二民族学院学报,1990(4).
作者姓名:王新元
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学院
摘    要:行政调解作为行政司法的一种调解制度,在处理行政纠纷和民事纠纷及经济纠纷方面,越来越显露出重要作用,被国家各级行政机关所重视。在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和改革开放的今天,有必要进一步发展和完善这种制度。本文试就行政调解中有关几个问题谈一些看法。 一、行政调解的概念和性质 什么是行政调解?理论界提法颇多,观点各异。目前有代表性的,主要有三种:一是认为“行政调解是国家行政机关解决民事纠纷的方式。”第二种认为“行政调解是指行政机关主持的,以国家政策法律为依据,以自愿为原则,通过说服教育的方法促使双方当事人友好协商,互让互谅,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诉讼外调解活动。”第三种观点认为“行政调解是行政司法的一种,指行政机关,依法调解纠纷的行政行为。”这三种观点的共同点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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