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软法”系在国家制订法层面虽设有法律意义上的规范但却不具效力强制性的规则总称.在法律结构意义上,“软法”可分为三类,模糊的“软法”、法律后果缺失的“软法”以及缺乏强制力的“软法”.此三种软法在中国的刑事诉讼法中大量存在,但应作区别对待:有些“软法”现象合乎立法的基本特点,具有合理性,应予以保留;但更多的“软法”已对刑事诉讼机制的顺利运行产生极大的障碍,系时下刑事司法诸多怪相的重要原因.故立法者须通过法典的技艺、界定模糊的言辞表述、完善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以及全面清理“潜规则”以实现中国刑事诉讼的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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