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事业单位职工工作待遇能否适用劳动法
摘    要:2008年9月,我被聘为长沙市某食品公司车间工人,当初,该公司人事部负责人拿出一份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让我签,合同规定我的试用期为6个月,试用期每月的工资为700元,试用期满后每月工资1200元。合同还规定,如果我严重违反公司的劳动纪律或者患病住院、怀孕等,公司有权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并且不需要给我任何经济补偿。

关 键 词:不公平  劳动待遇  解除劳动合同  食品公司  试用期  劳动纪律  经济补偿  长沙市
本文献已被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