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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职工工作待遇能否适用劳动法
摘 要:
2008年9月,我被聘为长沙市某食品公司车间工人,当初,该公司人事部负责人拿出一份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让我签,合同规定我的试用期为6个月,试用期每月的工资为700元,试用期满后每月工资1200元。合同还规定,如果我严重违反公司的劳动纪律或者患病住院、怀孕等,公司有权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并且不需要给我任何经济补偿。
关 键 词:
不公平
劳动待遇
解除劳动合同
食品公司
试用期
劳动纪律
经济补偿
长沙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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