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全部学科
医药、卫生
生物科学
工业技术
交通运输
航空、航天
环境科学、安全科学
自然科学总论
数理科学和化学
天文学、地球科学
农业科学
哲学、宗教
社会科学总论
政治、法律
军事
经济
历史、地理
语言、文字
文学
艺术
文化、科学、教育、体育
马列毛邓
全部专业
中文标题
英文标题
中文关键词
英文关键词
中文摘要
英文摘要
作者中文名
作者英文名
单位中文名
单位英文名
基金中文名
基金英文名
杂志中文名
杂志英文名
栏目中文名
栏目英文名
DOI
责任编辑
分类号
杂志ISSN号
事业单位职工工作待遇能否适用劳动法
摘 要:
2008年9月,我被聘为长沙市某食品公司车间工人,当初,该公司人事部负责人拿出一份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让我签,合同规定我的试用期为6个月,试用期每月的工资为700元,试用期满后每月工资1200元。合同还规定,如果我严重违反公司的劳动纪律或者患病住院、怀孕等,公司有权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并且不需要给我任何经济补偿。
关 键 词:
不公平
劳动待遇
解除劳动合同
食品公司
试用期
劳动纪律
经济补偿
长沙市
本文献已被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
©
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