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职业形象与伦理形象的博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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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王琳,范海玉,孟庆瑜.法官职业形象与伦理形象的博弈[J].广西社会科学,2012(9):73-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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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琳 范海玉 孟庆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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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东北大学文法学院;河北大学政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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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辽宁省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重点资助项目(L08ATJ001);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重大攻关项目(08JZD0018);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11YJC810011);教育部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种子基金项目(N100414003);保定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201102111);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课题(JRS-2012-60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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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就职业形象而言,法官在群体的质的规定性上应有学者风范,公正无偏、保守谦抑;就伦理形象而言,法官不仅应是道德的,也是具备情感的。在法官职业形象与个人伦理形象的博弈上,应积极协调二者的冲撞,使二者的一致性产生正向的、积极的互动。法官作为个体的朴素情感,由于其职业的特殊性而必须内敛,法官在职业过程中的理性权重应大于感性,内敛、克制、理智应该是法官必备的品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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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法官职业形象 法官伦理形象 博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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