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无限公司立法之小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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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夏雅丽.关于我国无限公司立法之小议[J].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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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夏雅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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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无限公司是指两个以上的股东组成,全体股东对于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无限责任的公司。法国商法典第20条规定:“无限公司就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以共同名义进行营业,并对债务人负无限、连带的责任。”德国商法典第105条规定:“各股东以共同商号经营商业,对公司债务负无限责任的公司,为无限公司。”我国台湾公司法规定:“无限公司,指二人以上股东所组织,对公司债务负连带无限清偿责任之公司。”我国是否需要采取无限责任公司这种公司形式,迄今尚有不同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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