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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改税与社会主义分配关系的完善
引用本文:张晖明.利改税与社会主义分配关系的完善[J].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1983(4).
作者姓名:张晖明
摘    要:早在一九五六年,毛泽东同志在《论十大关系》中总结了国际国内社会主义建设的经验,指出:“必须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三个方面”,“今后务必更好地解决这个问题。”但是实际上,我国财政体制上实行的是“统收统支”,“三者兼顾”的原则没有完全在实践中加以运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经过思想、政治路线上的拨乱反正,党中央及时提出了“调整、改革、整顿、提高”的方针,在总结过去近三十年经济建设经验的基础上,把扩大企业自主权(首先是财权)作为经济体制改革的突破口,四年多来经过“企业基金制”、“利润留成制”等实践,进一步发展到了“以税代利制”。在正确处理国家与企业之间的分配关系上,取得了初步的经验。实践表明,国家与企业之间的分配关系的矛盾,主要表现在如何保证国家收入的稳定增长,并且在企业的增长收支部分中;国家要得大头,企业得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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